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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芜湖市铁创劳务有限公司与胡德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铁创劳务有限公司,胡德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1765号原告:芜湖市铁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韦峰,总经理。被告:胡德自,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审理的原告芜湖市铁创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德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芜湖市铁创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胡德自的银行存款4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道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音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