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725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甘肃省山丹县地方税务局与张掖市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丹县新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省山丹县地方税务局,张掖市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丹县新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5民初957号原告甘肃省山丹县地方税务局。地址:山丹县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孙海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石新明,该局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王以茂,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掖市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东北郊工业园区2区。法定代表人常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强,甘肃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国庆,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山丹县新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山丹县龙首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王香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刚,该公司副经理。原告甘肃省山丹县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山丹县地税局)与被告张掖市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辉煌房地产公司)、山丹县新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鑫供热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丹县地税局的委托代理人石新明、王以茂,被告辉煌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强、唐国庆,被告新鑫供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丹县地税局诉称,2010年,根据山丹县城市集中供暖的相关政策,经山丹县人民政府协调,原告对被告辉煌房地产公司所有的山丹县旭瑞市场内的大棚、宾馆、原回味阁餐厅等铺面供热。供热期内,被告未及时足额交纳暖气费,其中,大棚拖欠2010年暖气费26808元,2011年暖气费30932.7元;宾馆拖欠2011年暖气费18639元,2012年暖气费22639.5元;原回味阁餐厅拖欠暖气费49596元,以上共计148615.2元。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辉煌房地产公司给付暖气费148615.2元,承担违约金50000元。被告辉煌房地产公司辩称,根据山丹县政府第三十次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被告辉煌房地产公司已于2010年10月9日就山丹县旭瑞市场小区供暖问题与被告新鑫供热公司达成协议,将该小区的供暖管理移交被告新鑫供热公司管理,故原告并非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同时,被告辉煌房地产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供热关系,不负有交纳暖气费的义务,应由承租人承担交费义务。被告新鑫供热公司辩称,旭瑞市场内的大棚因暖气管道拆除,实际并未供暖;宾馆暖气费需由被告新鑫供热公司与原告协商解决;原回味阁餐厅暖气费也需原、被告及其使用人就实际供暖面积核定后,由使用人交纳所欠暖气费。另外,自2012年起,被告新鑫供热公司再未对旭瑞市场内的住户与商户收取过暖气费。经审理查明,被告辉煌房地产公司开发建成的山丹县旭瑞市场小区内商住户,原由原告山丹县地税局供暖并收取采暖费。2010年9月14日,山丹县政府第三十次县长办公会议就城区统一供暖事宜形成会议纪要,要求在城区推行集中统一供暖。同年10月9日,被告辉煌房地产公司就山丹县旭瑞市场小区供暖管理事宜移交被告新鑫供热公司,双方约定:辉煌房地产公司将其原有的4吨锅炉及附属管网设施无偿移交新鑫供热公司,由新鑫供热公司负责该小区内的供暖事务,包括管网维修、架设、保养、费用的支出与收取,辉煌房地产公司与山丹县地税局之间的供暖协议终止。本院审理认为,根据山丹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精神,县城城区推行集中统一供暖,取消多头管理。为此,被告辉煌房地产公司将其所属的山丹县旭瑞市场小区供暖管理事务移交被告新鑫供热公司。现原告山丹县地税局主张被告辉煌房地产公司拖欠采暖费的事实,既无证据证实双方存在供用热力合同关系,也无证据证实其所行使权利系被告新鑫供热公司授权,故其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甘肃省山丹县地方税务局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4272元,退还原告甘肃省山丹县地方税务局。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永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孙彩霞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