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2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当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娅与王娅、王永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当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娅,王永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2民初801号原告当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当阳市玉阳路123号(原东群村)。法定代表人黄少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金波(特别授权),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娅。被告王永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当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娅、王永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当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娅、王永昌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当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当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娅、王永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当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士斌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玉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