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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2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当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娅与王娅、王永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当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娅,王永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2民初801号原告当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当阳市玉阳路123号(原东群村)。法定代表人黄少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金波(特别授权),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娅。被告王永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当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娅、王永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当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娅、王永昌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当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当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娅、王永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当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士斌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玉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