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民特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晖腾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与杨四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晖腾精密机电有限公司,杨四平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特374号申请人深圳市晖腾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第四工业区赛联工业园B栋厂房l楼。法定代表人黄定战。委托代理人朱艾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四平。申请人深圳市晖腾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晖腾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石岩)案[2016]315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晖腾公司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石岩)案[2016]315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一、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被申请人未签署劳动合同应归因于其主观故意,在申请人多次要求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数次找借口不予以签署,对此,公司市场部及行政经理可以作证证明以上事实。2、被申请人在入职时违反申请人的规章制度,提供了虚假的证据以办理入职,按照申请人的规章制度,申请人可以不和申请人签署劳动合同。综上,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请求依法撤销本案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晖腾公司应否支付杨四平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本院认为,首先,晖腾公司确认未与杨四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上述规定强调的是客观上的结果,即只要用人单位在客观上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因此,即使是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应承担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法律后果。其次,晖腾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杨四平存在拒绝签订书面合同以及入职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况,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上述撤销仲裁的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晖腾精密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晖腾精密机电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艳贝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朱周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