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民初20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赵艳芝与王昌、芜湖市四海工贸有限公司、金彩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芝,王昌,芜湖市四海工贸有限公司,金彩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2049号之一原告:赵艳芝(又名赵春艳),女,1974年11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万明红,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良俊,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昌,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被告:芜湖市四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王昌,总经理。被告:金彩娟,女,195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益民,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其凡,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芝(又名赵春艳)诉被告王昌、芜湖市四海工贸有限公司、金彩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艳芝(又名赵春艳)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昌、芜湖市四海工贸有限公司、金彩娟所有的财产在价值52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艳芝(又名赵春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芜湖市四海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芜湖绿色食品经济开发区芜湖市四海工贸有限公司厂房及所占土地使用权在价值52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霞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