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李海龙与李吉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龙,李吉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38号申请执行人李海龙,男,生于1976年9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李吉阶,男,生于1962年2月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龙与被执行人李吉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扣留了被执行人李吉阶在章丘市曹范镇人民政府的保证金20万元,但曹范镇人民政府对此提出异议,故本案执限内无法执结。本院依法作出了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李吉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蒋忠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时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