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市支行卡伦分理处与李贵、刘大杰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市支行卡伦分理处,李贵,刘大杰,李占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市支行卡伦分理处,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李贵,男,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刘大杰,男,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李占春,男,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市支行卡伦分理处与李贵、刘大杰等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26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九民初字第2608号生效裁判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龙审判员 闫 成审判员 赵洪成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钱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