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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9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丁辉灿与被告王意杰、张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辉灿,王意杰,张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9205号原告:丁辉灿,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丁小明,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意杰,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张小华,女,1979年1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辉灿与被告王意杰、张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小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其获悉被告张小华的原户籍信息确已注销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小华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辉灿撤回对被告张小华的起诉。审 判 长  张慧玲审 判 员  林真真人民陪审员  黄永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曾坚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