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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1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井陉县微水永发五金标准件门市部与福建中闽宏大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陉县微水永发五金标准件门市部,福建中闽宏大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21民初1385号原告井陉县微水永发五金标准件门市部,地址井陉县城外。负责人梁学敏,系井陉县微水永发五金标准件门市部业主。委托代理人谷建平,石家庄市井陉仁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福建中闽宏大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珠宝路2号珠宝1楼12层B座。信用代码91350100555093829A。法定代表人王瑜冰。原告井陉县微水永发五金标准件门市部诉被告福建中闽宏大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志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井陉县微水永发五金标准件门市部的委托代理人谷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中闽宏大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井陉县微水永发五金标准件门市部诉称,被告承包京昆高速达柯、神水泉、小峪隧道工程。2014年12月份始,原告给被告供应五金材料,截止2015年12月工程完工,被告除已付原告部分材料款外,剩余材料款81000元,被告一直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要求被告偿付材料款81000元。被告福建中闽宏大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福建中闽宏大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承建京昆高速达柯、神水泉、小峪隧道工程期间,原告供应被告五金材料,截止2015年10月18日,被告除已付原告部分材料款外,尚欠原告材料款81025.1元。该款原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付材料款81000元。诉讼中,本院对被告福建中闽宏大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采购员游旗进行调查时,其称被告欠原告材料款81000元是事实,欠款手续是其经办。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收据、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供应被告五金材料,被告欠原告材料款81025.1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偿付材料款81000元,是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被告拖欠原告材料款,应及时偿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福建中闽宏大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井陉县微水永发五金标准件门市部材料款8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6元,减半收取913元,保全费870元,共计1783元,由被告福建中闽宏大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