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204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彭某甲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甲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04刑初68号公诉机关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甲。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开公诉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甲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新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甲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其位于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汪仁镇汪仁街的“利民药店”从事诊疗活动。2013年10月25日和2014年9月12日,黄石市卫生局和黄石市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先后对彭某甲非法行医行为分别进行了行政处罚。此外,被告人彭某甲还于2012年10月份左右,出资在汪仁镇汪仁街开办“在群中西医结合诊所”,并在诊所医生休息期间,在“在群中西医结合诊所”开展诊疗活动。2015年7月15日,黄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再次发现彭某甲在“利民药店”从事诊疗活动,对其下达《关于取缔彭某甲非法行医的公告》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2015年10月22日,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民警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彭某甲仍在“在群中西医结合诊所”从事诊疗活动,当即将其抓获。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向法庭出示并宣读了以下证据:1、在群中西医结合诊所处方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彭某乙、汪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甲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甲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其位于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汪仁镇汪仁街的“利民药店”从事诊疗活动。2013年10月25日和2014年9月12日,黄石市卫生局和黄石市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先后对被告人彭某甲非法行医行为分别进行了行政处罚。此外,被告人彭某甲还于2012年10月份左右,出资在汪仁镇汪仁街开办“在群中西医结合诊所”,并在诊所医生休息期间,在“在群中西医结合诊所”开展诊疗活动。2015年7月15日,黄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再次发现被告人彭某甲在“利民药店”从事诊疗活动,对其下达《关于取缔彭某甲非法行医的公告》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2015年10月22日,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彭某甲仍在“在群中西医结合诊所”从事诊疗活动,当即将其抓获。经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对被告人彭某甲进行社会调查,建议对被告人彭某甲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彭某甲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彭某甲的基本情况;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移送书、受案回执、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立案和被告人彭某甲的到案情况2、在群中西医结合诊所处方笺,证实被告人彭某甲于2015年10月22日给汪某某开具处方的情况。3、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二套,证实被告人彭某甲因未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分别于2013年10月25日和2014年9月12日被黄石市卫生局、黄石市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3000元的情况。4、彭某甲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案件受理记录、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证明两份、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彭某甲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黄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执法人员于2015年7月15日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被告人彭某甲仍在原地址开展诊疗活动,对其下达《关于取缔彭某甲非法行医的公告》,并向公安机关移送该案的情况。5、证人乐某的证言,证实彭某甲没有医师资格证,在群中西医结合诊所是彭某甲出资,借用乐某的医疗机构许可证开设的,乐某不在诊所的时候就是彭某甲在给病人看病,开处方的情况。6、证人周某(被告人彭某甲的妻子)的证言,证实彭某甲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在群中西医结合诊所是彭某甲出资,借用乐某的医疗机构许可证开设的,乐某不在诊所的时候就是彭某甲在给病人看病。另外彭某甲还开设了利民药店,黄石市卫生执法部门曾因彭某甲开设利民药店,从事诊疗活动对其行政处罚两次的情况。7、证人彭某乙(在群中西医结合诊所的护士)的证言,证实在群中西医诊所是乐某、彭某甲合开的,法人代表是乐某,乐某和彭某甲都在诊所给病人看病的情况。8、证人程某、汪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2日上午,程某、汪某的儿子汪某某因感冒到在群中西医结合诊所就诊,彭某甲给汪某某开具了处方,并由护士打针的情况。9、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证实彭某甲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2008年其开设了利民药店,2011年其与乐某合开了在群中西医结合诊所。黄石市卫生执法部门曾因彭某甲开设利民药店,从事诊疗活动对其行政处罚两次。2015年10月22日,侦查人员在对在群中西医结合诊所进行搜查时,发现彭某甲仍在进行诊疗活动,当场将其抓获的情况。10、辨认笔录,证实彭某甲、彭某乙辨认2015年10月22日上午带孩子来看病的程某、汪某,以及程某、汪某辨认彭某甲、彭某乙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彭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彭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建议对被告人彭某甲适用非监禁刑,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彭某甲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甲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汪潞璐人民陪审员  方三安人民陪审员  周绍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雪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