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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3民初6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思博与高红军、杨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思博,高红军,杨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3民初687-2号原告:张思博,男,1990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高红军,男,1969年7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杨梅,女,1978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思博与被告高红军、杨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被告高红军所有的车号为吉A3EY**号解放牌货车的车籍,并查封了原告张思博所有的车号为吉A909**号丰田牌小型轿车的车籍。被告高红军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主张吉A3EY**号解放牌货车并非其所有,原系吉林昂展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登记在高红军名下,现已顶账给南关区信联科技服务部,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要求解除对吉A3EY**号解放牌货车的查封。本院认为,被告高红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张思博所有的车号为吉A909**号丰田牌小型轿车的车籍的查封。二、解除对登记在被告高红军名下的车号为吉A3EY**号解放牌货车的车籍的查封。审判员  闫春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吕振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