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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6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6754号原告刘某,略。被告吴某,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某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位于××房产一处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冻结被告吴某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申请。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韩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