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6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6754号原告刘某,略。被告吴某,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某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位于××房产一处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冻结被告吴某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申请。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韩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