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4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张正赟与汪忠、光明汽修厂、汪永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赟,汪忠,光明汽修厂,汪永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4民初1045号原告张正赟,男,汉族,住西固区。被告汪忠,男,汉族,住兰州市榆中县。被告光明汽修厂,经营地雁滩天庆大道附近。被告汪永涛,男,汉族,住西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赟诉被告汪忠、光明汽修厂、汪永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赟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汪忠、光明汽修厂、汪永涛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正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赟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正赟承担。审判员 陈作席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宗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