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长沙市芙蓉区财政局与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市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长沙市芙蓉区财政局,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市供电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57号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189号。机关法人肖某,主任。原告长沙市芙蓉区财政局,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189号。机关法人刘某某,局长。共同委托代理人任丹、李靥茜紫,湖南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白沙路443号。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长沙市芙蓉区财政局与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市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长沙市芙蓉区财政局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长沙市芙蓉区财政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长沙市芙蓉区财政局撤回对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市供电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长沙市芙蓉区财政局负担。审 判 长 王双石人民陪审员 熊忠玉人民陪审员 李美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郡玉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