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2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扎某某与党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扎某某,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2执22号申请执行人扎某某,男,藏族,1984年6月5日生,农民。被执行人党某某,女,1984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执行标的:抚养费24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扎某某与被执行人党某某离婚纠纷(2014)宁少民终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时,因该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6)青0122执2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梅 丽审 判 员 冯延芳代理审判员 柏文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桂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