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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扎某某与党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扎某某,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2执22号申请执行人扎某某,男,藏族,1984年6月5日生,农民。被执行人党某某,女,1984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执行标的:抚养费24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扎某某与被执行人党某某离婚纠纷(2014)宁少民终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时,因该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6)青0122执2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梅 丽审 判 员  冯延芳代理审判员  柏文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桂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