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4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吴晓旻与宿州魏民中西医院结合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旻,宿州魏民中西医院结合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4377号原告:吴晓旻,男,1988年3月8日,汉族,住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张金玉,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魏民中西医院结合医院,地址宿州市汴河路中路新汽车站东侧***号,登记号000736342201317042。法定代表人:魏俊灼,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黄三保,该医院辅助工作人员。原告吴晓旻诉被告宿州魏民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2016年7月1日原告以需要补充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吴晓旻负担。审判员 单翠侠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孙建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