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01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原告蒋建辉诉被告顾宏生、安徽省无为县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巢湖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建辉,顾宏生,安徽省无为县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巢湖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01722号原告:蒋建辉委托代理人:程受斌被告:顾宏生被告:安徽省无为县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开米委托代理人:王新超被告:安徽省巢湖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朝武委托代理人:王新超原告蒋建辉诉被告顾宏生、安徽省无为县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巢湖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巢湖市万锦国际1-15#楼及1、2#地下车库系由安徽省巢湖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包给安徽省无为县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省无为县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将巢湖市万锦国际11-15#楼外墙保温工程直接分包给原告,该工程系原告从他人处转包。原告未将该转包人列为被告进行诉讼,应属于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建辉的起诉。原告蒋建辉预交案件受理费4695元,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昌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叶 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