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3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陈允来与新泰市石莱镇南王庄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允来,新泰市石莱镇南王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3292号原告陈允来,男,1961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泰市。被告新泰市石莱镇南王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泰市石莱镇南王庄村。法定代表人张玉柏,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灿峰,新泰兴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允来与被告新泰市石莱镇南王庄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华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允来、被告新泰市石莱镇南王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玉柏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灿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允来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2月21日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2015年1月20日新泰市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限为30年,自1999年1月1日至2029年1月1日止。2016年3月25日被告强行在原告承包范围内挖土修水库,并将原告杨树挖掉100余棵,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新泰市石莱镇南王庄村村民委员会辩称,一、被告在承包期内调整土地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虽然取得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双方签订的《新泰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第三条第6项约定,承包期内甲方可以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形收回、调整乙方的承包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可以调整。2014年9月29日泰安市国土资源局、泰安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5年度高标准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批准新泰市国土资源局、新泰市财政局在包括被告所在村的土地上建设《新泰市石莱镇马家林区域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应当征用或占用的土地包括本案涉案土地。被告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于2015年11月份通过正当的程序,将应当占用的包括原告在内的本村236户的土地收回,然后统一调整补地,原告诉称的土地已经被政府部门纳入《新泰市石莱镇马家林区域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范围,不再拥有该土地的用益物权。因此,被告在承包期内调整土地符合法律规定。二、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纠纷系因被告改变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秩序、重新调整发包土地而引起,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2008】243号)“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承包期内全部调整家庭承包地引发的纠纷应否受理的问题”的规定精神,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三、原告诉称的挖土、挖树的侵权行为不是被告所为,其诉求的经济损失不应得到支持。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新泰市石莱镇南王庄村村民。原告自1999年1月1日实际耕种涉案土地,2014年12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新泰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原告承包了本村土地6.9亩,承包期限自1999年1月1日至2029年1月1日。2015年1月20日办理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4年9月29日泰安市国土资源局、泰安市财政局作出了泰国土资字[2014]202号关于下达2015年度高标准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对新泰市石莱镇马家林区域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立项,该项目范围包括新泰市石莱镇南王庄村,建设内容包括灌溉、排水等其他工程。在建设该项工程中,占用了新泰市石莱镇南王庄村236户村民相关承包地,其中包括原告的承包土地。为此被告新泰市南王庄村村民委员会对本村土地进行了调整,对原告进行调地未果。原告主张建水库占用其刘岭地块3亩,被告主张占用大概780平方米。庭审中,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恢复原状,如恢复不了同意被告对其承包地进行调地,但要求占用1亩调换4亩。被告主张已经给原告补地,原告未要。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新泰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现场照片,被告提交的泰安市国土资源局、泰安市财政局文件泰国土资字[2014]202号、新泰市石莱镇2015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设计报告、新泰市南王庄村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需调整土地农户统计记录、丈量土地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实际系因被告收回原告的承包土地改变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秩序、重新调整发包土地而引起,且原告庭审中也主张同意被告进行调地,但就调换土地面积有争议,因此,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08)243号)“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承包期内全部调整家庭承包地引发的纠纷应否受理问题”的规定精神,因重新调整发包土地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允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华庆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赵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