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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黄力危险驾驶罪2016刑初801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刑初80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16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6]8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韫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驾驶一辆号牌为粤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南村镇市新路七星岗路段时,由于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三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黄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7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机动车及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善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谢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