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02民初2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江西福雷斯数据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刘锦炽、古豪莉、林光玉、刘玉斌、谢炜、江西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江西福雷斯数据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原赣州福雷斯科技有限公司),刘锦炽,古豪莉,林光玉,刘玉斌,谢炜,江西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2115号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09837726XL。负责人张秋水,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白XX、兰连英,江西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福雷斯数据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原赣州福雷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玉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锦炽,男,1985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湖边镇。被告古豪莉,女,1984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林光玉,女,1960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刘玉斌,男,1958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湖边镇。被告谢炜,男,198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张家围。被告江西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张家围路。法定代表人:谢英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诉被告江西福雷斯数据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刘锦炽、古豪莉、林光玉、刘玉斌、谢炜、江西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江西福雷斯数据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刘锦炽、古豪莉、林光玉、刘玉斌、谢炜、江西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63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本院认为,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西福雷斯数据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刘锦炽、古豪莉、林光玉、刘玉斌、谢炜、江西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3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薛春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郭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