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03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符月英、孙小姑、羊汉怡、羊恒、羊汉如与符文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英,孙某姑,羊某怡,羊某,羊某如,符某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003民初1595号原告符某英,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黎族,海南省白沙县人,现住白沙县打安镇子雅村委会和巷村。身份证号码:460030197511105126。原告孙某姑,女,1924年5月8日出生,汉族,海南省白沙县人,现住xx县xx镇xx村委会xx村。身份证号码:46902519240508xxxx。原告羊某怡,女,199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海南省白沙县人,现住xx县xx镇xx村委会xx村。身份证号码:46902519990612xxxx。原告羊某,男,2003年2月5日出生,汉族,海南省白沙县人,现住xx县xx镇xx村委会xx村。身份证号码:46902520030205xxxx。原告羊某如,女,2009年6月8日出生,汉族,海南省白沙县人,现住xx县xx镇xx村委会xx村。身份证号码:46902520090608xxxx。五原告委托代理人韩某健,儋州市雅星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符某号,男,1993年2月5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镇xx村委会xx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30205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符某英、孙某姑、羊某怡、羊某、羊某如诉被告符某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某英、孙某姑、羊某怡、羊某、羊某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1元由原告符某英、孙某姑、羊某怡、羊某、羊某如负担。⺀m3yik3pslstvmopxef案件唯一码审 判 员 林淑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梁知喜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审核:林淑芳撰稿:林淑芳校对:梁知喜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6年6月30日印制(共印12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