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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执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马金五与邵柏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五,邵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926号申请执行人:马金五,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住新洲区。被执行人:邵柏林,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马金五与被执行人邵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武汉中民二初字第0131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邵柏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邵柏林向申请人偿还借款115万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邵柏林向申请人支付诉讼费用246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1414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邵柏林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应得款人民币118884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晖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何政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