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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薛静与谯城区魏岗镇人民政府、邱明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静,谯城区魏岗镇人民政府,邱明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初33号原告:薛静,女,汉族,1981年9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邹玉杰,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谯城区魏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岗镇。法定代表人:王小怀,镇长。委托代理人:杨尘,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明奇,男,汉族,1970年1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委托代理人:马超平,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朋,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薛静诉被告谯城区魏岗镇人民政府、邱明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原告薛静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陈 芹人民陪审员  孙玉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遨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