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2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喻春华与被执行人益阳盛源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春华,益阳盛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2执134号申请执行人喻春华,男,1966年2月12日出。被执行人益阳盛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灰山港镇源嘉桥村。法定代表人盛栋梁。喻春华与益阳盛源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2015)桃民二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益阳盛源矿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喻春华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益阳盛源矿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益阳盛源矿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益阳盛源矿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益阳盛源矿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喻春华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习军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立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