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02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艾俊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艾俊波,张勇华,赵伟平,艾松山,董素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148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成广伟,男,汉族,1976年10月12日出生,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艾俊波,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张勇华,女,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赵伟平,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艾松山,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董素品,女,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艾俊波、张勇华、赵伟平、艾松山、董素品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5)菏牡商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额为139753.24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已执行67755.00元,未执行债务71998.24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因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调查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商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凭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蔚审判员 闫效东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