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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方某与吴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642号申请执行人方某被执行人吴某申请执行人方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某离婚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长中民一终字第01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某存款人民币85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某收入人民币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罗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