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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3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江西金豪庭家具有限公司、黎传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金豪庭家具有限公司,黎传立,廖小英,黎剑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3财保38号申请人江西金豪庭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龙岭镇下棚村四组。法定代表人黎传立,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黎传立,男,汉族,1972年4月21日生,赣州市南康区人,住赣州市南康区。申请人廖小英,女,汉族,1975年6月26日生,赣州市南康区人,住址同上。上述三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钦昕,江西兴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黎剑平,男,汉族,1972年6月4日,住赣州市南康区。申请人江西金豪庭家具有限公司、黎传立、廖小英与被申请人黎剑平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便于案件审结后执行,申请人江西金豪庭家具有限公司、黎传立、廖小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强占的江西金豪庭家具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价值约630万元)(详细资产见清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金豪庭家具有限公司、黎传立、廖小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江西金豪庭家具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具体详见清单),扣押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止。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余辉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赵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