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7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杜有忠与赵亚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有忠,赵亚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7096号原告:杜有忠。委托代理人:金春如。被告:赵亚成。原告杜有忠与被告赵亚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万元,并支付利息8800元(7万元自2015年11月11日起按月利率2%暂算至2015年5月11日止,2万元自2016年3月4日起按月利率2%暂算至2016年5月4日止,此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赵亚成因购买木材需要,于2015年11月11日向原告借款7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5年12月11日归还;于2016年3月4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未明确约定还款时间。上述两笔借款均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赵亚成至今未归还借款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亚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杜有忠借款本金9万元,并支付利息8800元(本金7万元已暂算至2016年5月11日,本金2万元已暂算至2016年5月4日,此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5元(已减半),由被告赵亚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付娟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黄阳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