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9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宋珍珍与王德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珍珍,王德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9299号原告宋珍珍,男,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委托代理人陈宏伟,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全,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珍珍与被告王德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以被告情况有重大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珍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珍珍负担。审判员 吕云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朱剑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