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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5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XX有限公司,深圳XX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5065号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被告深圳XX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4元,减半收取4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纪愉乐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桂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