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4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丁晓华与任金荣、沈军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晓华,任金荣,沈军,李松乔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4137号原告丁晓华,男,1964年5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俞子安,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金荣,男,1963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委托代理人洪绍泉,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绍球,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军,男,196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李松乔,男,1963年6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卫东,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晓华与被告任金荣、沈军、李松乔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晓华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丁晓华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1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60元,由原告丁晓华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丁晓华负担。审 判 长 陆 罡审 判 员 杨东锋人民陪审员 赵传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