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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塔执字第4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杨金伟与穆正刚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伟,穆正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塔执字第486-1号申请人杨金伟,女,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系个体户,住塔城市。被执行人穆正刚,男,1990年3月8日出生,回族,系塔城市。原告杨金伟诉被告穆正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被告穆正刚没有按期履行义务,2015年7月9日申请人杨金伟依据生效的(2014)塔民一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穆正刚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1631.99元,并承担诉讼费178元、执行费75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2016年1月6日被执行人穆正刚暂无能力全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该案中止执行。现执行期限即将超期,被执行人依然没有能力一次性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塔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塔民一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孙志宽审判员 杨海磊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海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