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滑法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某某、马某1、马某2、孙某与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马某1,马某2,孙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滑法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55年2月1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马某1,女,1953年8月1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马某2,女,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孙某,男,2001年11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梁某某,男,1953年6月13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安民一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05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梁某某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某某再按照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梁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支行的账号62159949600007XXXXX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于相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