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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滑法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某某、马某1、马某2、孙某与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马某1,马某2,孙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滑法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55年2月1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马某1,女,1953年8月1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马某2,女,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孙某,男,2001年11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梁某某,男,1953年6月13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安民一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05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梁某某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某某再按照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梁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支行的账号62159949600007XXXXX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于相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