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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庞虎诉蒋文国、黑龙江方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虎,黑龙江方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文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14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庞虎,男,汉族。被执行人黑龙江方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林甸县大祁街龙泉新城项目小区。法定代表人蒋文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蒋文国,男,汉族,住江苏。原告庞虎诉被告蒋文国、黑龙江方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庆仲(调)第(5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庞虎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蒋文国、黑龙江方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庞虎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庆仲(调)第(53)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