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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俞家信、张帮珍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家信,张帮珍,定远县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593号申请执行人:俞家信,1962年10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定远县。申请执行人张帮珍,1962年8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定远县。被执行人:定远县民委员会,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B1387265-X.负责人:潘传根,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俞家信、张帮珍与被执行人定远县严桥乡兴隆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864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定远县严桥乡兴隆村民委员会系村民自治组织,除日常拨付的办公经费外无其他经济来源,目前除办公房屋外,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二初字第00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发扬审判员  李国胜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