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焦作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异8号异议人杨红亮,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程度,职业不详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三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太行路3号法定代表人刘云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炳豫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小志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焦作市新苑���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丁继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力中,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焦作市三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佳建筑安装公司)诉焦作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苑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杨红亮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杨红亮于2016年7月1日以相关证据正在收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受理了杨红亮的异议,审查期间,杨红亮于2016年7月1日以相关证据正在收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窗体顶端。窗体底端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异议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执行异议权,异议人��回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杨红亮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翟 卫审 判 员 蒋亚杰人民陪审员 卢同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