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民初2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上海凯波特种电缆料厂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西北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波特种电缆料厂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西北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2740号原告上海凯波特种电缆料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永乐村271号。法定代表人高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栋梁,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鄂尔多斯市西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现代装备制造基地。法定代表人谭豫忠,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波特种电缆料厂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西北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凯波特种电缆料厂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凯波特种电缆料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60元,减半收取5030元,由原告上海凯波特种电缆料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金富钦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张梦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