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81执恢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宗永生等八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宗永生,蒋景荣,黎新克,管红艳,刘振涛,魏冬雪,黎世国,刘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恢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法代表人温凯,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宗永生,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铁力市。被执行人蒋景荣,女,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铁力市。被执行人黎新克,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铁力市。被执行人管红艳,女,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铁力市。被执行人刘振涛,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铁力市。被执行人魏冬雪,女,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铁力市。被执行人黎世国,男,195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铁力市。被执行人刘淑荣,女,195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铁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宗永生、蒋景荣、黎新克、管红艳、刘振涛、魏冬雪、黎世国、刘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宗永生在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丰信用社的个人存款。由于被执行人宗永生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宗永生在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丰信用社的个人存款元至本院执行专用账户(开户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铁力支行,收款人姓名:铁力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删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宏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佳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