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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3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5

案件名称

杨俊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503刑初156号公诉机关蒙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俊杰,男,1993年12月10日生于云南省个旧市,彝族,初中,居民,住个旧市。因本案于2016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蒙自市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公诉刑诉(2016)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俊杰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自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沙某、张某,被告人杨俊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1日15时至16时期间,被告人杨俊杰到蒙自市雨过铺镇罗某物流职工宿舍区,趁被害人朱某的宿舍无人之机,将朱某床尾桌子抽屉里一个棕色皮夹内的现金人民币5300元盗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俊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杨俊杰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俊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俊杰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俊杰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俊杰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银行综合查询打印凭证、交易明细对账单、工资表、蒙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指纹检验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谅解书、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人龙某,4、李某的证言、被告人杨俊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俊杰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俊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俊杰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俊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次日缴纳)。二、随按移送的中国银行卡一张退还被告人杨俊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爱然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