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陶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621号申请执行人:周某,女,1972年7月23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陶某,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民一初字第0025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陶某银行存款人民币6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俞春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徐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