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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1民初字第4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孙梅益与丁息凤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梅益,丁息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1民初字第4642号原告孙梅益。委托代理人眭志芸,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息凤,1972月10日16日生。本院在受理原告原告孙梅益与被告丁息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丁息凤所有的价值23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丁息凤所有的价值230000元的财产和原告所有的价值23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朱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