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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29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连金与正镶白旗公路管理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金,正镶白旗公路管理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全文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29执113号申请执行人李连金,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被执行人正镶白旗公路管理段,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法定代表人白树林,职务段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正白法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已被执行人正镶白旗公路管理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正镶白旗公路管理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正镶白旗公路管理段未按执行通知期限内履行,现申请人李连金申请查封被执行人正镶白旗公路管理段的柳工牌装载机一台(车辆型号为JSSRF10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正镶白旗公路管理段的柳工牌装载机一台(车辆型号为JSSRF101)。二、被执行人正镶白旗公路管理段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正镶白旗公路管理段不得使用被查封财产;因被执行人正镶白旗公路管理段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萨如拉图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冯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