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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212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朱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212刑初36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 名朱伟出生日期1985年10月16日民族X曾用名无性别男身份证号码X住 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前 科无强制措施情况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5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成龙检刑检刑诉[2016]384号指控事实2016年4月30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朱伟酒后驾驶X号小型轿车沿龙泉驿区成洛大道由西河镇方向往成都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洛大道五冶钢构路段时,先后与赵某驾驶的XX小型面包车、刘某1驾驶的XXX小型轿车相撞,致刘某1及XXX小型轿车乘车人刘某2、刘某3受伤,三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伟被卡在车辆驾驶位置。刘某1报警后,公安民警赶至现场,并将被告人朱伟及刘某1、赵某带至医院抽血备检。经检验,被告人朱伟当日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71.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朱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伟赔偿了被害人21万余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建议判处拘役四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辩护意见无判决理由被告人朱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朱伟醉酒驾驶发生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朱伟初次犯罪,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朱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上诉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组织判决日期审 判 员 曾羽巾二○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杨静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