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鼎执字第10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阿莲、刘永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阿莲,刘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C}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鼎执字第1037-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法定代表人余孝岛,董事长。被执行人何阿莲,女,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刘永亮,男,汉族,住福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鼎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何阿莲、刘永亮共有的坐落于福鼎市秦屿镇金安路新发巷95号(房权证号:0600**)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周冬冬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林双娅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