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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陈会东与潘正东、潘兴明、祈云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会东,潘正东,潘兴明,祁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201号申请执行人陈会东,男,生于1975年7月10日,汉族,4夏固原人,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潘正东,男,生于1982年9月21日,汉族,宁夏固原人,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潘兴明,男,生于1961年7月23日,汉族,宁夏固原人,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祁云霞,女,生于1986年8月13日,汉族,宁夏固原人,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本案执行标的290000.00元,受理费2825.00元,申请执行费4292.0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三被执行人无法查找,其名下没有车辆、房产、股权登记信息,也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相关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有关执行线索,使得本案未能在执行期限内有效执结,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02执20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金虎代理审判员  王小东代理审判员  张万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牛建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