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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单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5民初2419号原告:单某,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王庆学,安徽曲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单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石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庆学、被告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单某诉称:我与被告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三个小孩。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争吵且被告整日不务正业,无法共同生活,我曾于2014年12月24日起诉离婚,贵院作出的(2015)定民一初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但这之后,被告依然我行我素,不把家庭和孩子放在心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女儿魏梦幻由原告抚养,儿子魏凯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审理中,原告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女儿魏梦幻、儿子魏凯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其自理。被告魏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如果离婚,女儿魏梦幻、儿子魏凯要由我抚养,抚养费我自己出。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后相��相恋,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魏欠欠,年月日生育次女魏梦幻,年月日生育长子魏凯。原告曾于2014年12月24日起诉离婚,本院作出的(2015)定民一初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原、被告自2010年开始分居至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以及本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感情是否确实破裂是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先后两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且双方分居多年,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一节,原告请求判决女儿魏梦幻、儿子魏凯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理,被告庭审中也表示同意,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单某和被告魏某离婚;二、女儿魏梦幻、儿子魏凯由被告魏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理;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主。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石 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梦德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