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民终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杨昆峰与李莉、王显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莉,杨昆峰,王显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9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莉,女,1978年1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昆峰,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显伟,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诉人李莉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5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莉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本院认为,李莉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莉撤回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5716元,减半收取2858元,由李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艳东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周甜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宇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