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1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刘丽霞、白兴胜间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刘丽霞,白兴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5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法定代表人杨新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丽霞,女,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白兴胜,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申请执行刘丽霞、白兴胜间借款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2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其未自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丽霞、白兴胜在金融机构开户账户的款项(具体以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写明的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柳佳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