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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1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刘丽霞、白兴胜间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刘丽霞,白兴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5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法定代表人杨新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丽霞,女,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白兴胜,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申请执行刘丽霞、白兴胜间借款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2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其未自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丽霞、白兴胜在金融机构开户账户的款项(具体以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写明的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柳佳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