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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滔与黄修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滔,黄修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42号申请执行人王滔,男,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市。被执行人黄修云,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滔与被执行人黄修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修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滔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王滔请求被执行人黄修云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726执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子斌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潘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