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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民初2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孙宝申与白音那木拉、高十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申,白音那木拉,高十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2516号原告孙宝申,男,193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白音那木拉,男,33岁,蒙古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高十五,男,37岁,蒙古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宝申与被告白音那木拉、高十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宝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建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清雪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继超 来自: